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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》和《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》制度的通知

作者:佚名 来源:未知 日期:2024-3-6 16:10:28 人气: 标签:《苗木生产许可证》
导读:的生产和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为切实规范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秩序,加强管理,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了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》和《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》一、…

  的生产和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为切实规范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秩序,加强管理,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了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》和《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》

  一、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,对于种苗质量,规范种苗市场,促进林业六大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“两证”的核发工作作为当前种苗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来抓,2001年8月底前要全面落实“两证”制度。

  申请生产、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,其“两证”由生产者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;

  申请生产、经营其他林木种子、苗木的,其“两证”由生产者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;

  实行选育、生产、经营相结合、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以及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公司,其《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》由注册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报国家林业局核发。

  三、“两证”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。有关省林业主管部门,要认真做好新、旧“两证”的更换衔接和旧证的清理工作,2001年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旧证。

  四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“两证”过程中,要严格执行《种子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九条的,认真按程序审核、审批,必要时应到生产、经营现场查看。各审核、审批机关要加强服务意识,规范审核程序和审批时限,提高办事效率。

  五、各地要结合“两证”制度的实施,进一步加强《种子法》的宣传力度,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都熟悉《种子法》,自觉依法生产和经营。要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,培训执法人员。针对当前种苗市场混乱的状况,依法查处生产、经营假种苗、劣质种苗的行为,杜绝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无证生产和林木种苗无证经营,规范种苗市场。

  六、实行“两证”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,制定“两证”的具体发放管理办法。实行新证后出现的问题和改进的,请及时反馈我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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